2月25日,经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调解,原告马丽与被告——丈夫王韵达成调解协议,了结一桩房屋买卖纠纷。
马丽与王韵系夫妻,2005年12月9日共同出资购买了丰城市新城小区的一套房屋。2007年10月19日,马丽发现王韵未经其同意即将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
为此,马丽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韵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
案件审理中,经过法院的调解,马丽与丈夫王韵达成调解协议,追认了王韵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王韵则自愿付给马丽7万元,并自愿约定该7万元属于马丽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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