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职工原在我市一家外资服装企业工作,几乎每天都加班4小时以上,双休日也不休息,但厂方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她现已辞职,是否可以要求厂方补发她的加班工资?接到投诉,劳动监察支队迅速派劳动监察员到该厂调查核实,证明该职工反映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厂方支付了该职工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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