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育或流产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不包括计划生育中施行节育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流产时,可享受下列待遇:
1.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工资计发。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30(天)。(下同)。
2.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分别按顺产1600元;难产或多胞胎2400元;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300元,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800元,满7个月以上按顺产标准计发。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女职工生育顺产的按上年度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的按50%计发。
女职工生育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产假: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假(只限于领取“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的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的15天;不满4个月的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流产假42天;满7个月以上的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给予75天的产假。
男配偶假期10至15天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其所在单位批准的实际假期发给假期工资。
二、生育保险报销知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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