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和规范本市直管公产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出售工作,根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7月1日正式执行。
据了解,《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转租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并对公房出售优惠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
调整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政策
《通知规定,2014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调整直管公房转租政策
《通知还规定,2014年7月1日起,可售直管公房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2014年7月1日前,可售直管公房已转租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自愿购买产权,或者转租合同期满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再出租。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未购买产权的直管公房可以向享受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居民转租。
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折扣政策
《通知明确,2014年7月31日前公房出售一次性付清房款将优惠10%,8月1日起将取消一次性付清房款10%的折扣。公房出售成本价、工龄和房屋成新折扣、住房调剂系数等相关政策,仍按照本市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执行。此外,自2015年起,按照优惠逐年减少、出售价格逐年提高的原则,将逐步提高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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