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主要介绍了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情况。具体来说,这些措施包括限制自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其中,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性强制措施,而逮捕是性强制措施。适用这些措施的条件是案件情况,而实施机关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强制措施总共可以分为五种:限制自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其中,拘留、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性强制措施。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 留 、 取 保 候 审 与 监 视 居 住 : 强 制 措 施 的 三 种 方 式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强制措施,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虽然都是强制措施,但适用情况不同。
强制措施有五种:限制自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拘留和取保候审是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而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监视限制自由的措施。根据案件情况,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虽然它们都是强制措施,但适用情况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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