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上,我们秉持如下的规则:
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应依据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药费以及住院费等方面的正式收款凭证,结合病历纪录与诊断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来详细认证。
若相关的赔偿义务方对于患者的治疗的实际需要性及其合理性存在疑虑,建议他们积极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
而在所有的医疗费用赔偿数额的确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实际发生的医院账单金额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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