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的情形时,必须明确的是,此类争议无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而严正的界定。
该条款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等获得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鉴证机构所出具的成果,准确快速地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将其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性证据文件。
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根据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事件诱因及当事人的评估结果予以详细记录,并应在第一时间内送达到相应的当事方手中。
此外,《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也给出了明确的备案,明确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并非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受行政诉讼规则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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