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不同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结;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关知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适用法院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和“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派出的法院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人民法院与民事诉讼法同等的权力,因此,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院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适用审判级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的一审。即简易程序案件一审后,被告人拒绝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程序审理发现第一审事实不清的,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虽然本案二审仍按一审程序进行,但简易程序不再适用,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二审程序中,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因为建立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一审或二审中的一些错误,或者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其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简易程序不能适用
适用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以下简称《意见》废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下列情形:(一)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4)被害人以证据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5)如果你的情况很复杂,卢巴,被告和辩护人对指控罪行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com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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