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普通程序是否可以转为简易程序?
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不能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因此,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不能转为简易程序,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文书已送达的,转为普通程序后不需要再次送达,但转为普通程序的裁定书必须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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