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在于审理方式的不同、审理期限的不同、适用程序的不同。审理刑事案件中,不能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只能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这一单向转化。刑事案件中普通程序的审限是三个月。
一、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1.审理方式差异,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
2.审理期限不同,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后者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
3.程序差异,简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
4.简易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5.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公诉案件,1个月,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克延长一个月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案件。被告人没被羁押的,6个月。经法院院长决定可以延长3个月。审限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20天二审:一般上诉抗诉的案件在1个月内审结,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院受理的上诉,抗诉由最高院决定再审为3个月,最多6个月。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是公安机关先要进行侦查阶段,其次就是审查起诉的阶段,这个时候是人民检察院负责的之后就是审判阶段,这个时候是人民法院对其进行负责。而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案件性质比较复杂则是会延长一定的时间。
二、刑事普通程序是否可以转为简易程序
审理刑事案件中,不能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
三、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审限是三个月,复杂的可延长三个月,简易程序审限不超过二十日,可能判有期以上刑罚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以下是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