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补偿费如何计算?土地补偿费一般为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第二,征地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播种的青苗,按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生产成本。对于种植作物,最高补偿是根据第一季度的产值计算的。对可以收割的农作物、油料植物和蔬菜幼苗将不予赔偿。对多年生经济树种,应尽量移栽,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栽费;不能移栽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林木所有者应当无偿砍伐林木。4其他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要求对铁路、公路、高压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等进行搬迁,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编制投资估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并提交建设工程请批准。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拆迁补偿,按照有关标准支付。用地单位利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最新的征地补偿计算方法是什么?
1。在城市郊区征收菜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标准为:人口100万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支付7000-10000元;
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支付5000-7000元;
对于1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支付3000-50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标准制定本市标准。
但不超过上述标准限值。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得分配给农民个人消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者。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产权确属个人家庭的,应当向个人(家庭)支付补偿费;集体在被征用土地上种植的苗木,补偿费计入当年集体收入分配;在农民承包或者他人承包的土地上种植青苗的,应当向承包人支付补偿费。为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经济、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补偿费被截留占用,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向其成员公开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2。耕地征用补偿为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其他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由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征用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收入的非耕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土地补偿费,无收入的耕地不予补偿。柴山、滩涂、池塘、芦苇塘、经济林地、草地、牧场等经营性非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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