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根据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2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整理,供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2020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253元,比上年增长5.8%。
2、2020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929元,比上年增长8.6%。
3、2020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133元,下降0.9%。
4、2020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953元,增长6.4%。
5、2020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4425元,增长7.8%。
6、2020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一)农、林、牧、渔业40087元,增长5.4%;
(二)采矿业50006元,增长4.5%;
(三)制造业46228元,增长6.7%;
(四)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9969元,增长9.7%;
(五)建筑业44151元,增长6.8%;
(六)批发和零售业43622元,增长5.9%;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2903元,增长5.6%;
(八)住宿和餐饮业34491元,增长3.4%;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2527元,增长6.9%;
(十)金融业82847元,增长3.3%;
(十一)房地产业51720元,增长9.7%;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7585元,增长6%;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82348元,增长4.5%;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3431元,增长8.3%;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36218元,增长8.9%;
(十六)教育业68597元,增长9.9%;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78874元,增长112%;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4297元,增长8.6%;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1074元,增长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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