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履行司法判决期限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关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强调的是:
1、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凡是行政许可法与该条规定的期限不一致的,应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期限为准;
2、行政机关规定的比法定行政许可决定期间更短的期间,其符合立法本意,没有突破法律规定,与设定期限所要达到的高效便民目的一致,则可以拘束行政机关。但如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的,则其规定无效。
3、行政许可法除对延续行政许可申请逾期未作出的视为默示许可外,其他的申请在有效期内未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能视为同意该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4、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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