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解聘工会主席需上级工会“点头”
时间:2023-04-22 19:52:57 4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报讯(记者廖靖文、林霞虹通讯员穗仁宣)昨天,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广州市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9月15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意见。

领导及亲属不得进工会委员会

在实际工作中,工会主席、副主席兼任行政职务的情况并不少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单位副职以上行政领导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该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已承担的用人单位管理职责与履行工会职责有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工会兼职主席可适当补贴

今年5月14日,广州一家化学试剂厂的工会主席雷汉平因为替职工维权,被厂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新规定出台后,这种现象今后将不再出现。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征求单位工会的意见。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事先征得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同意。上一级工会同意的,应当由单位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履行免职程序。”

考虑到许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都是兼职的,工作任务多压力大,但是待遇参差不齐,为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工会的兼职主席、副主席,经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可以由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行政干部不得超过职代会20%

一些企业常常出现职工代表中行政管理人员所占比例过多、召开会议不规范和表决方式、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行政管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并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工会经费每月15日前必须划拨

此外,为了保证工会经费的落实,便于实际操作,“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以此作为对《工会法》和《省办法》的补充。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市民可于9月15日之前,将对“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寄送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chenning@rd.g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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