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汤河口法庭审理一起房地产经纪公司诉买房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最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买房者支付了中介公司1%房款的违约金。
原告诉称,其系房产中介公司,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委托看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委托我方提供适合购买的房源信息,且被告不得跨越我方与房主私自交易,如经查实后除收取按规定的服务报酬外,另追加成交价的1%作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方为被告提供信息和服务,但是被告之夫却跨越原告方直接与房主交易,故诉至法院要求1%房款的中介费并支付1%房款的违约金。
被告辩称,原告确实带其去看了两次房,但并没有买。房子是被告丈夫从网上得到的信息才买的,另外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被告丈夫的名字。
经审理,被告未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经法院调解,最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被告支付了原告1%房款的中介费,原告则放弃了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请求。
资料来源:(北京房产网西城律师东城律师崇文律师网宣武律师网北京海淀律师网北京朝阳律师网北京丰台律师网北京大兴律师网北京昌平律师网北京网北京网)
全文4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