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则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意味着,被派遣劳动者应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也必须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进行分配。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有哪些同工同酬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意味着,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中应当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相同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福利待遇。同时,被派遣劳动者还应当受到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保护,如安全卫生保护、职业培训等。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受到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公正对待,不得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或者歧视。这表明,用工单位不得因为被派遣劳动者是派遣劳动者而对其采取不公平的待遇或者歧视行为。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不得采取任何不公平的待遇或者歧视行为。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时,被派遣劳动者还应当受到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保护,不得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或者歧视行为。以上法律规定旨在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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