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延长《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有效期的通知;关于加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申请管理。
二、办事须知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自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之日起半年内,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
4、《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
三、办事程序及时限
1、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2、区房管局公示,公示期10日。
3、审核并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工作时限5日。
全文3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