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规,若卖方未能及时将房产交付予买方,而在买方多次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妥善处理该问题,那么买方可依法行使权利,选择解除购房协议,除非双方在签约时已经事先对此情况作出了其他约定。换言之,如果卖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房产交付拖期,买方有权力要求退回所购买的房屋,并且可以要求对方双倍偿还已支付的定金款项,或是按照一定利率支付对等金额的款项作为利息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