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铺未能如期交房是否能够请求退款的问题,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首先,若商铺无法如愿交付是由于所购房产的主体结构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其实际品质难以达标,或者在交付之日,经过严格科学检验发现该房产的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甚至对业主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亦或是在签署购房协议之后,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便将该房产出售给了他人或者擅自将其抵押给了第三方,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买方有权提出退房申请。换言之,只要买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卖方存在法律规定的可解除合同的行为,即可据此要求退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买方仅仅是出于个人意愿的改变而决定不再购买该商铺,通常情况下,退房的可能性较小。事实上,一旦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正式生效,除非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否则单方面退房将会被视为违约行为,买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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