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既定的交房日期如期向业主交付房屋,即可视为其构成了违约行为,业主有权依法行使追究其违约责任之权利。具体而言,当开发商被给予合理的期限进行催告后,若仍无法在三个月之内完成交房工作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合法理由来解释延期原因,此时,作为购房者的您便可选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同时,所有因开发商违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其全权负责。
然而,如果开发商在经过催告之后能够在三个月内顺利完成交房工作,那么,作为购房者的您将无权解除购房合同,但您仍然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对您所遭受的逾期时间部分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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