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补偿可分为四大项,即地上设施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补偿、劳动力安置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四项补偿,笔者认为这些补偿不宜全部发放到个人。
对青苗和地上设施及附着物的补偿直接到个人,而安置补偿和土地征收补偿两项费用,应作为村、组开办企业、安置劳动力及村民今后的养老保险等费用开支,这样的管理模式,既可避免有些农民拿着这些补偿费吃光花光后又找政府的麻烦,又可以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适应当今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保证土地征收后解决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和今后的养老问题。
国家在制定补偿费用标准时,一是要考虑到农民的社会保障因素,二是要考虑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形势,此外,对同一地方补偿的标准要统一,不能因关系亲疏人为地造成一些矛盾,亦不能因为某些“钉子户”不依法拆迁而多给补偿,这样造成一种“老实人吃亏”、“恶人占便宜”的恶性循环,无形中对今后的征收工作带来被动。农民之所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想多拿点补偿费用(如抢建抢修),目的也是想为今后的生存问题打点经济基础。据笔者了解,某村在这方面就做得很好,现该村每人每月可拿到300元生活保险金,在村企业工作的另外照常拿到工资,这种做法使百姓能安居乐业,没有了后顾之忧,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就大大减少。当然村、组来管理运作这些补偿费用的一定要是德才兼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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