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是。业主将住宅、车库改为营业用房的,应先取得相邻业主(整栋楼)的书面签字,经所有相邻业主签字同意后,再申请营业执照。未经相邻所有人同意申请营业执照的,其他所有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擅自将住宅改为商品房)按照《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业主擅自将住宅改为商品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罚款或者三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规划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房产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擅自将住宅改为商品房。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擅自将住宅改为商品房的,不得出具相关证明。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将住宅改为商业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时间限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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