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驾驶小货车行驶在崂山区晓望村路上将驾驶电动车的老人高某及坐在电动车上的小孙女撞伤,两人住院9天。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成诉。庭审中,受害方向肇事方主张各项费用,对方针对受害方提出的营养费及电动车损失不予认可,因受害方未提交医院出具的加强营养医嘱及交警部门出具的物价评估单。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肇事方同意支付部分营养费和电动车损失。
分析: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方有权向肇事方主张以下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对于营养费,出院的时候可以让医院方注明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医嘱,如需要则可主张,反之则不能。对于财产损失,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交警部门会出具车辆损失物价报告。其他费用保存好相关单据,以上证明在诉讼过程均可作为证据,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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