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国有企业征地补偿费纳税的最新规定
时间:2023-07-12 08:25:47 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流转税管理处:如公司能提供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中县级以上土地收回文件,则公司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由于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获得补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企业如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118号)。票证管理所:单位可持双方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国有企业房屋拆迁纳税吗

国有企业房屋拆迁是不需要纳税的。具体而言,法律对此也有具体的规定,国有企业的房屋拆迁属于法定的免征税情形,即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房屋拆迁是特殊情况,因此不缴纳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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