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起来,破产债权有四个特性:
1、产生时间:破产债权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产生的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程序就进入实质性阶段,为保证各债权人公平、公正、合理的得到清偿,首先需要对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数额、性质予以汇总、明确,为下一步的具体清偿工作做准备。为完成上述工作,就需要确定一个基准时间作为统计破产债权的临界线。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成为破产债权的基准时间,即破产债权的统计时间截止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只能就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债权予以申报,包括因破产债权产生的利息,也于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
2、权利性质:破产债权主要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3、适用程序:破产债权必须依据破产程序予以实施。人民法院手里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能依据破产程序,通过申报债权提出请求权,而不能再对债务人提出财产请求权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个别清偿的强制执行程序。若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债权人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案件中止,待管理人接收债务人并正式开展工作后,有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继续诉讼或仲裁,或债权人撤诉或申请后申报债权。但即便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继续诉讼或仲裁的,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定的债权依旧需要由债权人通过债权申报程序予以确认后,才能纳入清偿范围内。对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加入破产程序中。
4、强制执行性:破产债权属于必须依法纳入破产程序强制执行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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