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甲与乙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甲将房子卖给乙,但未及时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之后,甲又与丙签订了另一份购房协议,约定将上述同一份房产出卖给丙,并协助丙办理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请问,乙是否能凭借与甲签订的购房协议将上述房产要回,并办理相关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张敏律师:由于房屋系不动产,其买卖后的交付完成必须以公示登记为要件(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甲与乙以及甲与丙的购房协议均为有效,但丙已通过房屋过户手续实际取得了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丙对该套房产享有的是民法上的物权,而乙仅因其与甲签订的购房合同而对该套房产享有债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同一不动产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显然优于债权。因此,乙无法再请求获得该套房产,只能向甲主张相关的损害赔偿。
一房两卖案例
案例介绍:甲乙两人于2007年8月签订了一份《期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名下某物业以300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因为是期房,所以双方约定等红本出来后,再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同时约定违约金30万元。当天乙方支付给甲方定金30万元。后来因为房价下跌,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如何处理。但协商并无结果。后甲方,在未解除合同,也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直接将该房产过户给第三个。乙方知情后,遂起诉法院,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真实有效,甲方在未解除合同,也未催告乙方的情况下,直接将该房产过户给第三人,其行为已经违约,要求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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