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且这种损失和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联系。
一、附随义务包括哪些类型
1、前合同义务。当事人在为订立合同而进行谈判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照顾、通知、告知、保密等义务。违反前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过失。2、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以后,为了确保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义务。如雇用合同终止后,雇员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单位为雇员开具任职证明的义务等。对后合同义务的违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告知、通知、保密等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以合同未成立为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并不是以合同未成立为要件,合同成立也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一方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违约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担保无效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呢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后,这一理论扩充和发展至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情形。故担保合同无效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属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但担保合同的无效在实践中不仅仅因一方违背诚信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往往是双方的混合过错所产生的无效,而且担保合同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合同,故其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规则与赔偿范围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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