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09:20:15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设置,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品监督职能划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适应机构和职能的变化,保证药品广告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现就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变更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机构改革完成之前,仍为卫生行政部门)。

二、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格式,原国卫药广审(视)00000000、国卫药广审(声)00000000、国卫药广审(文)第00000000,变更为国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国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国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

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原X卫药广审(视)00000000、X卫药广审(声)00000000、X卫药广审(文)00000000,变更为X药文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

在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格式中,文字部分的X药代表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国家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为国药,省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为药字之前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如沪药、鲁药、京药,等等;数字部分的10位数,前6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年份和月份,后4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广告序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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