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号:工商广字[1999]第38号
发布日期:1999-2-1
执行日期:1999-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设置,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的医疗器械监督职能划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适应机构和职能的变化,保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现就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变更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完成之前,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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