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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

2020-02-13 1,57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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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第四十三条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理药品广告,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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