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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1)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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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质标准: (一)综合型广告公司 具有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市场调研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市场调研、广告策划、代理人员,设计、制作人员,编审及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二分之一; 4.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所;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或出口广告业务,还应具备了解国家进出口政策的有关人员、翻译人员,并有稳定的外商来华广告和出口广告业务渠道。 (二)广告设计、制作公司 专门从事电视、霓虹灯、灯箱、路牌、印刷品、礼品等广告设计、制作的公司。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三分之一; 4.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三)兼营广告的企业 1.具有发布媒介的兼营广告的企业,指经营书刊、音像等出版物的单位及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商场、宾馆、饭店等。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告媒介、经营机构和经营制作场所,经营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及财会人员; (4)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2.兼营广告设计、制作的企业,指利用企业自有的人员、技术、设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经营服务的企业。 资质标准:参照广告设计、制作公司的有关资质标准。 (四)兼营广告的媒介单位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场(馆)等媒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期刊社、体育场(馆)、文化馆等。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媒体);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一般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制作设备; 4.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可兼职);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 (五)个体广告经营户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资质标准: 1.具有一定的广告专业技能; 2.熟悉广告管理法规,有审查广告内容的能力;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流动资金,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 (六)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 具有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 资质标准: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除应具备综合型广告公司或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2.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3.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4.能够为中方合营者培训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人员和经营管理等广告专业人员; 5.投资总额不低于30万美元。 (七)申请增加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指利用企业自有的人员、技术、设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经营服务的企业。 资质标准:参照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资质标准。 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广告经营:指广告经营者进行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活动的统称。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的内容 1、设计:指根据广告目标而进行的广告构思、创作、编排等活动; 2、制作: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可供刊播、设置、张贴广告作品的活动; 3、发布:通过媒介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活动; 4、代理:指广告代理人(广告经营者)在广告被代理人(广告客户或其它广告经营者)授权的范围内,以广告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直接对广告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广告业务活动。 广告公司的经营范围比较广,可以具体查询当地规定的经营范围。
因虚假广告购买药品的消费者可以找到药品经营者,与他们协商退款赔偿。同时,他们也可以要求药品价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如果药品价格不足500元,赔偿金额为500元。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若劳动者非法张贴广告或者诋毁他人的非法内容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获取。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有欠条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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