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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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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根据相关统计,在2012年到2017年期间,共有5000多个药品、200多个医疗广告有虚假宣传嫌疑。业内总结了虚假药品广告惯用的4大骗术。 第一,瞄准中老年人常见的健康问题。从一些药品的药名就可以看出来,比较针对中老年人的常见健康问题,比如骨质疏松、高血压、高血糖等。 这些名字往往特意在名称中标注一些药材和治疗方法,或者突出一些概念来做担保,也有的打出了蒙药、藏药、苗药等旗号。 第二,广告词过分鼓吹药品疗效。业内人士表示,一些广告经常会使用一些词汇来宣称保证疗效,可以治疗多种疾病,或者带有暗示性、宣传费用低廉等。 第三,相关人士指出,经常容易出现虚假广告的疾病领域包括男科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比如,冠心病)、糖尿病、皮肤病、风湿骨痛、痰咳喘、前列腺疾病、恶性肿瘤等。其实,这些所谓的“疑难杂症”,要么属于目前医学还没能攻克的领域,治疗困难、不可能治愈,要么就是需要经过正规治疗才能控制的。 第四,利用患者口吻来证明药品疗效。这是一些药品广告经常使用的一个手段,存有夸大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嫌疑,以此误导消费者。 为规范药品广告,严打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用六个章则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工作。 其中,对于广告审查标准,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当显着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和下列内容:药品广告应当显着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着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着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着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当显着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着标明保健食品标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和“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着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显着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始终出现。 另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使用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制作成新闻报道形式或者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医疗服务资讯等节目(栏目)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现的情形。 对于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表示,如有相关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改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六)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七)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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