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离职前未休完的年假
处理离职前未休完的年假,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年假工资怎么计算
年假工资计算方式如下: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即是休假等同于在正常工作;
2.如果劳动者未休年假的,则休假天数按日工资收入的三倍支付年休假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职工有哪些情况之一不享受年假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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