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有精神病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3-05-07 14:22:27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咨询:

我有一个朋友在工厂工作。由于个人情绪问题,他患有精神病,不能正常工作。工厂是否可以终止其劳动合同

律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1)条规定,如果工人因非工作原因生病或受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八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雇主应遵守《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您可以终止与工人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

(2)工人不能胜任该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该工作

(III)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女职工怀孕、分娩和哺乳

(5)自法定退休年龄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不足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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