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时间:2023-02-27 11:52:26 3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

(三)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一、什么是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二、支付违约金是附随义务吗

支付违约金也算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的事先确定应当考虑违约情况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条款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具体计算方法,不符合约定违约金的基本特征。

在认定附随义务的基础上,违反附随义务是否能够解除合同也是司法者自由裁量的职权范围,同样,是否构成解除合同,尤其需要考虑合同目的是否能够达成、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违反附随义务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力和因果关系、当事人利益是否失衡等方面来综合认定。

所以本案中合议庭最终认为在长时间无法进餐、旅游休闲的目的根本无法达到最低限度的满足的条件下,不给予退还定金对于原告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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