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沉寂一时的中国维生素C企业在美国遭反垄断诉讼案再次浮出水面。2008年11月6日,美国纽约州东区地区法院做出裁决,驳回生产并出口维生素C的四家中国企业的中止请求,案件将继续审理。
这一裁决对中国的被告企业来说是一大挫折,为整个案件的未来发展罩上一层阴霾。
维生素C反垄断案剑指中国企业
2004年初,美国多个联邦和州的集体民事诉讼控告中国的维生素C生产企业合谋定价。被告企业包括华北制药集团的维尔康制药、石家庄制药集团的维生药业、华源集团的江山制药、以及东北制药。2005年1月,这些案子统一到纽约州东区地区法院审理。
根据原告诉状,1995年,中国13家维生素C生产企业就曾开会组织卡特尔来稳定价格,但没有成功。维生素C价格直到2001年一直低迷。2001年12月,为协调低价无序竞争局面,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牵头下,包括被告在内的中国国内维生素C企业召开了一次行业会议,协商各自的出口量以保证价格水平。据原告诉状称,其后一年之间,维生素C的价格从2001年12月的每公斤2.5美元上升到2002年12月的每公斤7美元。原告称类似的卡特尔行为之后多次发生,目前仍在继续。
中国被告企业并不否认这些会议的举行和达成的一些协议,而将申辩集中在这种行为的国家主导性质上。企业之间共同定价是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在的商务部)的推动下进行的,是国家行为,属于美国反垄断法豁免的范围。整个案子的辩论于是集中在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协调定价是自发的而后由政府默许的,还是在政府要求和强制下进行的。
在此案审理中,中国商务部前所未有地向美国法院提交意见书,阐明该部在维生素C固定价格案中的主导作用。商务部指出,中国的商会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特有的组织形式,实际上是政府监管的延伸。事实上,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维生素C分会也是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后才在1998年建立的,其宗旨包括协调和管理市场价格和出口秩序。2002年5月,维生素C被列为海关审价、商会预核签章的30种管制出口商品之一,更凸显商会的政府职能。
原告指出协调定价的商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商务部没有给出任何要求企业协调定价的法律或规章,而协调定价只是被告企业在维生素C市场上取得控制地位后才进行的。原告举出相关文件和会议记录表明价格协调和串通是商会甚至是被告企业自己的一种自律行为。商务部认为,由于中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监管方式,对这些文件不能仅从字面上去理解,商会事实上是在执行某种政府职能。
最终,地区法院法官认为,由于目前证据不清楚,无法判定维生素C的价格卡特尔是否应被看作是政府行为而得到豁免,因此拒绝被告中止此案的请求,允许发掘证据(Discovery)的过程继续下去。不过,法官也拒绝了原告的再增加两名被告的请求,算是原告的一个小挫折。
国际经济舞台游戏规则为先
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通过商会对出口国际市场控制产量和协调定价,一方面是利润驱使,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和中国出口企业在价格上相互之间激烈竞争容易遭受进口国的倾销指控有关。美国和欧洲为保护国内企业频频打出反倾销这张牌,对此中国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应对措施。然而欧美近十几年不断加大对价格卡特尔的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维生素市场采取了规模空前的对国际卡特尔的调查和惩罚,在这种情况下,以垄断行为应对倾销指控的威胁,正好撞在了枪口上。
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开始对生产维生素的跨国公司在美国合谋定价问题展开调查。1999年5月,美国司法部宣布维生素卡特尔的两个主要合谋者已与司法部达成认罪协议。作为当时全球最大的维生素生产厂商,罗氏公司被罚创纪录的5亿美元,另一个认罪者,当时全球第二大厂商,德国的BASF,被罚2.25亿美元。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从前的许多主要欧洲厂家纷纷退出维生素C市场,中国企业的年产量和生产能力在全球市场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但十年以后,中国企业再次面临了同样的问题。
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开始协调价格时,正是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开始走向聚光灯下的时候。商务部在2003年成立后逐渐成为起草《反垄断法》的主要参与者,并成为中国《反垄断法》在今年8月1日实施后的一个主要的执行机构,其下属反垄断局负责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及对外合作交流。由商务部出面证明政府是价格卡特尔的组织协调者是件很尴尬的事。然而此案一旦败诉,可能涉及巨额赔偿,而且会引发其他出口行业的类似官司,实在是影响甚大,商务部直接参与诉讼恐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经济领域中的竞争讲究的是企业如何在被广为接受和认同的普遍规则框架下谋取最大利益。作为市场经济宪章的《反垄断法》近十几年来随着世界各国的市场化进程得到迅速认同和推广,其意义不可小视。维生素C反垄断案还会打下去,甚至可能打很长时间,但无论此案结果如何,目前政府及商会管理和调节企业经济活动的一些方式需要认真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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