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五)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六)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三)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四)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五)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该有报酬
业主委员会成员是该有补助或补贴的,但不享有工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共同决定成立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成立的团体,受业主委托决定和执行共同管理中的一些事务。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可分为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聘任的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如秘书等。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是一个职业,因此不享有薪金待遇。但是,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业主共同管理事务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付出一些费用如通讯费等,因此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或者补助或者补贴。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三、业主委员会多久换届一次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2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一般来说,民间习惯上每3年或5年期限做一次换届选举。但是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所以业委会的任职期限,应该由业主大会在组建业委会的同时,用制度的形式加以约定。
比如北京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第41条就明确规定,业委会任期五年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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