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主要联系
总体上讲,我国是一个大民法体系的国家,劳动关系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还是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1、从法律意义上看,劳动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他们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应是民法调整的范围。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绝大部分争议都是财产关系,其余不是财产关系的劳动关系也可以转化为财产关系。这就使得所有劳动关系从一开始就具有了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
2、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经仲裁后,由法院民事审判庭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活动。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又殊途同归。
二、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主要区别
1、不平等性。笔者称之为决定性的因素,这是因为所有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不同,主要由其决定,由其产生。一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是相对过剩的社会弱势群体,用人单位是相对经济(包括科技等无形资产)实力较强具有承担工作、生产、经营风险的法人单位。双方总体上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强弱悬殊的不平等的地位。二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是从劳动成果分配上看,劳动者获取的是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则追求高额回报(除了投资成本回收,还无偿占有了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民事关系的建立则不是以经济实力和社会经济地位来决定,也没有明确的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如果有成果分配,也是平等、合理的。
2、社会法律义务与风险责任不同。劳动关系中社会法律义务和风险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由于自身没有能力或不愿去承担这种义务和风险,只能以个人名义加入到用人单位。主要有生产过程中安全责任,劳动者的工作、失业、养老、医疗、生育保险,以及经营不善的后果等。民事关系中双方的风险和责任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没有明显的偏向性,一般也愿意并有能力各自承担。
3、行政干预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民事关系中行政部门很少干预,即使有,也不是针对某一方的。
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换为财产关系,因此在这时就是民事关系,两者又具有不平等性,所承担的义务和风险也不一样,行政干预方式存在差异,因此两者并不完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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