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再就业关系也是劳动关系吗
时间:2023-05-07 15:33:20 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争议]再就业关系也是劳动关系吗?

[劳动争议]再就业关系也是劳动关系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出工作并领取养老金的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退休:(一)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连续服务或工作年限达到10年(2)从事地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的员工,男性55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连续服务或工作年限超过10年(3)男性50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连续工作或工作年限10年以上,经医院认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4)因工致残,经医院(工人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生效),员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辞退工作,享受月度工伤伤残津贴;受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养老保险福利低于伤残津贴,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弥补

但是,中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最终达到工人退休的时间,即根据中国劳动法,退休人员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自达到退休年龄后,法律将其视为丧失工作能力,并开始向其支付养老金。《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如果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应终止。尽管不可否认,退休人员仍然可以作为工人重返就业市场,但退休人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已不再属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总之,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不需要与其订立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和再就业人员不能要求根据《劳动法》与雇主处理劳资纠纷。与新浪微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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