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行政许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如果行政机关骤然撤销行政许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对被许可人产生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赔偿应当以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害为限。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赖,其前提是其信赖合理、值得保护。对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信赖原则的要求,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自然不受保护,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即使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害的,也应由被许可人自负,行政机关不予赔偿。
二、行政许可法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对政府提出了以下要求:第一,行政许可设定要于法有据。第二,行政许可管理要公开透明。第三,行政许可服务要便民快捷。第四,行政许可权力要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第五,行政许可实施要强化监督检查。
三、行政机关如何办理行政许可
对行政许可一般行政机关内会多设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比如:某项行政许可涉及到林业局的几个处室,则林业局应当确定由其中一个处室来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负责送达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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