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赔偿责任
时间:2023-02-28 20:22:24 1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如果行政机关骤然撤销行政许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对被许可人产生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赔偿应当以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害为限。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赖,其前提是其信赖合理、值得保护。对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信赖原则的要求,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自然不受保护,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即使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害的,也应由被许可人自负,行政机关不予赔偿。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情形

1、可以撤销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撤销的情形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予撤销的情形

不论是"可以撤销",还是"应当撤销"的情形,当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

二、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后果

1、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成立时起即丧失效力。

2、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撤销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基于欺骗、贿赂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其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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