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撤销行政许可的前提是相对人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合法的,必须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适用情况包括:一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废止;二是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对方没有过错,也没有违法行为。因此,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处罚有哪些
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我国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处罚法定原则包含处罚主体法定;
处罚的依据法定;
处罚的种类、内容、程序法定;
被处罚行为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就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
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它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一种形式。
4.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
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
5.过罚相当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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