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全的风险: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防范的措施: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3、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5、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如何防范债权债务法律风险
(一)建立债权债务动态管理台账。
各单位建立债权债务动态管理台账,载明债权债务对象、时间、原因、债务偿还计划、债权债务催收进度等情况,及时反映债务增减变化。
(二)建立债务管理激励机制。
牢固树立“减债就是政绩”的观念,建立债务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将债务管理纳入各地各部门及主要领导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债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并在财力和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新增债务的乡镇和部门必须向县委、县政府说明情况,当年考核不得评为先进。
(三)建立健全债权债务控制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制止新债“八个不得”、“三个不准”、“两项制度”的文件精神,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各种行为。严格实行公用经费定额管理办法,认真落实车辆管理、办公经费管理、接待经费管理、会议费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防止村级盲目举债。
(四)完善债务化解机制。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分别归类,明确债务偿还责任。按照债务情况,分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有序偿还。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上级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的使用监管,对发现截留、挪用偿债资金的单位,坚决扣减相应款额的偿债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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