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必须到特定部门审批。
如果留学中介机构未依法经过批准代办出国业务,那么该机构与他人所签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留学中介机构依法经过批准代办出国的业务,那么对方有支付给机构代办费用的,所签订合同就已属于有偿委托合同,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对方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指示的,应当经对方同意方可。若出现代办违约行为(擅自将留学签证变更为旅游签证),属于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行为,约定一方可向该中介机构要求赔偿损失。
违约行为的赔偿可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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