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亦称为中介服务合同,是一种长期致力于在委托人与第三人间建立合作关系,并按照约定为其提供指导的协议。
居间人会根据委托人的具体需求,为他们与第三者洽谈、签订合同等事宜提供全面且周到的协助,同时,委托人需根据事先约定,向居间人行付固定的酬金作为回报。
当签署了居间合同时,若卖方未能兑现承诺,除非存在诸如法律无法执行、事实无法履行以及强制执行所涉费用过高等情况,否则,买方仍有权请求继续执行合同,同时需要承担因违约带来的相应罚则和经济损失。
然而,若合同虽已成形却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便意味着未能实现交易成果,居间人也就没有权利获取酬资,尽管如此,如若双方事先有过明确约定,该付款中可能包含了居间人为促成此交易付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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