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如何要回自己的工程款?
发包方甲将一项工程发包给承包方乙,乙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丙,但与丙签订合同的是另外一个公司丁,实际施工过程中都是乙在监工和发放部分工资。工程完工后一直未结算,乙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现知道甲已经将工程款给乙,但乙拒不给丙支付剩余工程款。从工程完工到现在已经三年多了,丙方多次催要无果,现在丙方应如何做要回自己的工程款?
律师回答:
工程款是否结算?如果没结算,没过时效。如果三年前已经结算,且没有催要的书面资料,则极有可能被认定超过诉讼时效,要不回。如果有催要的证据,可以起诉丙。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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