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产假98天,最高158天,男性享受护理假15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享受结婚假期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性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天,男性享受护理假期60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女职工休产假问题
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签定合同的第3年A某开始休产假。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A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90天。当A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56天的假
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A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分析:《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分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产假。该公司与A某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女职工产假为56天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属于无效合同,A某有权利享受90天的产假,不应视为旷工。
结论:(1)撤销该公司对A某的除名处理决定;
(2)补发按照旷工处理期间的有关待遇。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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