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结账四舍五入不属欺诈
时间:2023-06-07 16:34:26 3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因超市在结账时将1.65元的饮料四舍五入,收取1.7元,天津市消费者洪先生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退回多收的0.05元,赔偿其0.05元,并进行公开道歉。4月15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超市退还0.05元,驳回洪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案由

3月12日,洪先生在天津市人人乐超市华苑店购买了一瓶饮料,结账时收银员收取他1.7元。此后洪先生发现,超市购物小票上标明该饮料价格为1.65元。洪先生认为,多收的0.05元属于他的私有财产,超市不能随意侵占,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加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超市辩称其无欺诈主观故意,也未故意隐瞒各项信息,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在存包柜旁及每个收银台前均有公告,购物小票上也清晰体现,洪先生刷卡结账后,在银行回单上签字,表明其接受交易条件。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洪先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足以做出选择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决定,也有权拒绝超市的交易行为,且其在准备购物时即知晓欲购商品价格,故超市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超市虽然悬挂了有关收款四舍五入的提示,但在结账时未口头告知消费者,且小票上载明金额与实际消费金额不符。综上,法院一审判令超市方退还洪先生0.0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目前已生效。记者获悉,人人乐超市已经取消结账时四舍五入的做法。

●专家说法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原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指明了商家四舍五入收款方式的行为是有瑕疵的。“商家可以让利不收取零头,但不能以四舍五入方式变相提价,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

此外,该人士表示,从节省审判资源、降低维权成本及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上考虑,遇到类似小额纠纷,建议消费者最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建议消费者向工商机关及消费者协会申诉、投诉,通过多元化渠道,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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