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欺诈结婚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我国没有关于欺诈结婚可撤销的规定。原因在于欺诈婚姻的特点,欺诈结婚的情形比较复杂,如隐瞒生理缺陷、疾病;隐瞒恶劣品质(有犯罪前科等)、隐瞒真实身份或姓名、隐瞒实际年龄、隐瞒已婚事实等真实情况等,都属于欺诈。那么关于欺诈婚姻的效力问题应当如何确定呢?根据法治原则,在我国,被欺诈结婚,除了其欺诈内容具有情形可以按照无效婚姻处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按照无效婚姻或者处理。关于这个问题,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者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政部的函复,也明确指出,此类婚姻按有效婚姻处理。对于欺诈婚姻不作为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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