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虚假姓名进行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时姓名错误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比如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姓名或身份结婚、互相交换使用身份证件结婚、虚构姓名与他人结婚、姓名登记错误等。对于这些情况的处理,实践中并无统一的标准。
笔者认为,一个人假借他人的姓名结婚,况且结婚证上的照片是本人的,其结婚行为仍然是本人实施的,而不是他人实施的。这种情况就只能对实施结婚的的具体人产生法律效果,而不能对他人产生法律效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使用虚假姓名的人为婚姻当事人,可以认定真实身份的,在判决中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不能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的,应当以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婚姻应当重视实际结婚登记人和婚姻的实质内容,而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
全文3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